当涉及到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阶段所发生的对他人身体及健康所带来损失或损害的现象,理应由其
法定监护人在此情境下负责
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首选从该等未成年人已有的财产份额中进行必要的扣除和支取,如果依然无法填补
赔偿金额的缺口,那么这余下的部分将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但是,在此种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倘若这名未成年人已经年满十六岁并且能够自立自强,以自身所得作为日常生活开支的主要来源,那么他所故意实施的
故意伤人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便应当由这个未成年人独立承担。
因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这名未成年人将会被视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