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以图谋经济利益为核心动机,在林区非法购买明知已被
盗伐、
滥伐的林木的恶劣行径,其性质严重,所侵害到的不仅是法益,更是国家对宝贵森林资源的全面监控与合理利用的正常管理秩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5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对于
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林木的
犯罪行为,应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数额不等的
罚金;
若情节十分严重,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罚——从轻至重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在规制范围内缴纳相应金额作为
处罚。
如单位实施了此类罪行,必须对相关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须按照相同或类似的标准执行刑罚。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此罪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均有可能成为罪犯;
2.主观心态上应为故意为之;
3.客体受害者主要为国家机器对于森林资源的完善管理进程;
4.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且此类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
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