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法制度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有着明确的适用时间规定以及最长期限,即一年。
如果在此期间内,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那么相关人员就可能面临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困境,具体情形则需依据
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深入全面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予以判断。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则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手段,其含义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为了防止他们以任何方式躲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单方面责令其必须提出合适的
担保人和缴纳足额
保证金,并且提供具有充分
法律效力的
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随地应
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同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人身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