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其实仍旧存在着
自首的可能性。
自首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总则章节所明确规定的一种
刑罚制度,对于分则部分所涵盖的各类
犯罪均具有指导性的约束力。
因此,当我们讨论交通
肇事罪之时,也必须将其包含在内。
在实践中,尽管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未按照交通管理法律中的第七十条规定履行其应尽之责而选择逃离,给人以缺乏真切悔悟之心的印象,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自首只需满足“
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这两大要素即可被视为有效。
在此情境之下,若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随后又能主动归案并如实地陈述其肇事经历,便可以清晰地看出这已经符合了
自首的条件,故而应被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