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妇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质量以及进行共同生产与经营活动而背负的
债务。
这一范畴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个显著特点:
首先,这些债务必须在双方婚姻关系持续运营的这段时间内产生;
其次,这些债务必须被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其中包括对配偶和家人亲属的
抚养责任与
赡养义务等相关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