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当事人均负有
债务且该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如先履行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便可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是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
其次,当所负债务与原先的约定严重不符,实际上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亦可主张抗辩;
再者,尽管先履行了部分债务,但若此部分债务并不符合原本约定,实则构成了部分履行的
违约行为,自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
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