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之相关规定,虽未明示
减刑次数,然对减刑后应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所规定,故而不可能进行无限度的减刑。
若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
拘役等
刑罚,减刑所能达到的最优状态仅为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若受刑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始终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以改造思想和行为,明显表现出悔罪倾向及良好表现,或者具有诸如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创新发明或改进重大科技等显著成就,亦可考虑进行减刑。
服刑所在的监管机构将会依据详实的观察资料,如评审鉴定表、奖罚审核表等,对受刑人员在狱中的表现情况作出详细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