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
诉讼法》关于
传唤的明确
法规以及原则,在未必要进行
逮捕或
拘留等强制性行动时,可以对涉案人员予以传唤,使之按特定要求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调查询问,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所在地进行审讯并开展相关工作。
在此过程中,相关执法机构有义务向被传唤人员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便进行确认和监管。
此外,如果在公共场所或现场发现了涉案人员,仅凭出示工作证件便可进行
口头传唤,但同时必须在后续的审讯笔录中详细记录此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