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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发给什么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生效的判决及裁定享有监督权,若发现其中确实存在误判或偏颇问题,有权责成予以审查或者责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在此范围内,涉及到的下级法院不仅涵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


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如经核查,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依法指令下级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同理,这也适用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


总结以上两点内容可知,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备权限要求再审的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而被要求进行再审的各级法院则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外,还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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