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成年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实施虐待或遗弃行为导致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有权利向养子女追索在
收养期间所承担
抚养费用的
赔偿。
当原始亲生父母请求解除与其养子女之间的这种法律纽带时,养父母也有权向他们寻求适当的补偿,以弥补收养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支出;
然而,如果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养父母自身对养子女实施了虐待或者遗弃,那么其对赔偿的主张将会被排除在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
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