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允许第三方自愿承担他人之
债务,且这个决定通常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这种情况常常被称为“
债务加入”,也就是选择性地让第三者涉入原本只涉及到我方和其他
当事人的现有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中,进而必须与原
债务人共同向
债权人履行其应负有的义务。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由第三者来负责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偿还,但这并不意味着
债务转移,也就是说,如果第三者未能如期履行其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该第三者付款,而是仍然需要通过
诉讼等方式来向原债务人索取相应的
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