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里,皆可申请对
抚养权进行变动或是
诉讼以实现这一目的。
换言之,只要相关方对此有所诉求,他们便可主动地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若得到了对方的同意,那么双方就可以通过协议来完成抚养权的变更过程;
倘若未能达成和解,也可以选择发
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若存在诸如原陪伴子女同住之人因患有
重大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子女责任的情况;
或是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希望跟随另外某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等等这类法定义务所规定的情形,均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