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协议的个别条款单独撤销往往无法实现,然而针对
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物分割那部分内容而言,若在拟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出现了欺瞒、挟持甚至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便可依法提出
申诉进行废止。
离婚协议作为一份独特的民事合约,其首要前提便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好彼此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各项条款也都与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有着紧密的关联性。
离婚协议通常是在一方
当事人接受并认可另一方所提条件之后,另一方才会给出
离婚的应允。
然而,一旦具有
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被正式解除了以后,即便不经过法定的程序也无法再度恢复;
因此,试图仅凭单方面的意愿就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个或某些条款,无异于忽略了这份协议与其涉及到的人身关系之间的紧密联系,这无疑会给其中一方所享有的身份权益带来潜在的侵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