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接受
刑事起诉并判决
有期徒刑后,并不可借此躲避法律责任。
但在此情况下,孕妇仍具有申请
缓刑的权利和途径。
针对那些因犯有期徒刑或
拘役而身陷囹圄的女性,如伴有以下情况者,可允许暂缓实施监禁,即在外执行
刑罚:
第一种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接受特效治疗且在狱内无法得到妥善照护时;
第二种是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第三种为生活无法自我照顾,行动不便而暂时采用暂缓监禁执行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影响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