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抢夺罪在
刑法理论上的定义,该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分子须凭借突然袭击之手段,趁对方疏于防备之时,对
公共财物采取行动,此举令受害者根本无法及时作出反抗;
其次,
犯罪行为应当公然实施,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在众多公众或者特定人群面前行窃,相反,它强调对于财物的实际控制必须当着受害者的面进行;
再者,抢夺的动作必须是在被害者能察觉到自己的财产正在遭受侵犯的情形之下发生的,而非在其未能知晓的情况下发生。
此外,
抢劫行为的实施并非单纯依靠
暴力针对财产实施,而是避开了对象的人身攻击,直接侵占财物;
最后,受害者在财物遭到抢夺时能够意识到这种情况,但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抵抗,而并非因为遭受暴力的强制,亦或是受到威胁而胆怯屈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因此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死亡,仍然不会认定为抢劫罪;
当暴力形式转化为伤害或者是死亡后果时,应当另行判断其是否可能涉及其他不同类型的犯罪,视具体情况决定是作为抢夺罪的加重情节,还是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
处罚,或是两种情况合并处理。
然而,如果
犯罪嫌疑人手中持有武器进行抢夺行为的话,理应按照抢劫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