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1 10:30:04 已帮助80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企业重组程序圆满完成之后,债权人未能按时申报其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的最终财产分配环节之前,对于未曾申报过的债权人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财产分配行为将不会再对该等债权人进行任何金额上的补充分配。
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履行其法律责任,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所设定的明确债权申报时限范围内进行书面申报,而这些时限通常是从人民法院发布正式公告宣布受理破产申请开始计算,且最短也不得少于整整三十天,最高则不超过三个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