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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和首次犯罪的成年人并非特别或一般累犯的主体范畴。
其中,普通累犯特指那些在生命中触犯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并经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罪行者。
与此同时,特别累犯则是专指由于涉及到特定罪行且曾经遭受过惩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再次犯下同样罪行的罪犯。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因疏忽而导致的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都不会形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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