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归还
合伙人加入之前产生的
债务,需由加入后的新合伙人共同承担相应之责。
若由于合作为缘由导致了相关
债务问题,则所有合伙人皆须对外承担起
连带责任。
这其中包括了新加入的合伙成员,因此即便新成员在入伙时并无任何欠债责任,他们仍然需要为入伙前所发生的债务问题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因本次合伙而引发的各项债务,所有合伙人将依照各自身份比例进行最终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