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关于
债权债务引发的纷争提起的
诉讼案件,其
诉讼时效设置皆为短短的三年。
如若存在具体的还款承诺期限,那么自约定的还款日期到达当日起算的整整三年内都将被视为诉讼时效的
有效期。
相反地,如果未曾设定任何还款期限,则应当自债权方提出偿债要求的那一刻起的三年限定为
诉讼时效期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权利所受侵害日期距今已经跨越了整整二十个年份,那么就不再属于人
民法院保护的范畴。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亦为三年。
当然,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需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然,同样值得一提的是,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达二十个整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之下的案例,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对诉讼时效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