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构成侵犯被监管者人身权益以及监管机构正常运作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行,那么以下这些必要条件必须得到满足:
首先,主体必须实施了严重程度足以破坏被监管人的人身权益以及监管机构的正常运作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需要基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构成
犯罪;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具有故意性,而非过失造成的伤害。
可以看出,该罪犯的主体身份相对较为特殊,主要指代由监狱、
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雇佣的监管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客体必须是被监管者的人身权益以及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
在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形式是通过
暴力方式(如殴打或体罚),对被监管者进行特殊虐待,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