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公司人格权益侵犯之际,陈述人无法诉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精神损害赔偿只针对自然人类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所能获取之补偿,然而公司仅为法律法规确认其具有人格地位,而并非确确实实的个人形象。
因此,从主体资格出发,公司不具备享受精神损害赔偿的资格。
即使公司在此前提下申请此类赔偿,亦难以得到法庭的有力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