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在离婚时,如有一方对另一方在暗中所作的贷款行为未能知情,那么其是否有偿还该笔债务的责任将取决于具体的事实状况:
1)若贷款行为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实施,但并非故意隐瞒对方,且在事发后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认可,则划归为共同债务范畴,相关当事人均有承担还款责任。
2)若该贷款行为正好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且是以其中一方的个人身份进行,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同样也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也都承担着相应的还款义务。
3)若有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其上述贷款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划入共同债务范围,相关当事人都将承担起还款责任。
4)此外,若相关风险贷款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身份所实施,并且超过了纯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它就不再被视为共同债务,未尽责执行贷款的一方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