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涉及
离婚诉讼案件中,仅有一方
当事人以此为由指控另一方向精神上出轨并诉求
离婚,此种情况恐怕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同与批准。
这是因为,精神上的出轨并不被视为能够明确证明夫妻间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的重要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经过人
民法院判定离婚请求不予受理之后,双方再次形成长达一年或以上的
分居状态以后,当事人其中的任何一方重新
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应该予以允许离婚。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本次婚姻中的精神出轨者都不应被认为是对婚姻关系的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