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乃对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之被告,基于其在服刑期内始终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并且患上严重疾病或者确实悔过自新,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故而给予其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权利所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假释的实现需以执行一定长度的刑期作为必要基础条件;
其次,假释乃特定情形下的提早释放,仅能在完成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处罚后,对受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估,并以此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假释的依据;
最后,假释还需考察受刑期间,被告是否心怀真诚忏悔,并且自觉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进一步证明其真心悔罪以及不再预期再次触犯法律。
此外,假释还设定了考核期限来限制提前释放,即在假释考核期限内,若未产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件,则可允许被告提前恢复自由。
总而言之,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但对于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害、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则不具备获得假释的资格。《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