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假释制度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是什么

假释制度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是什么

假释制度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是什么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19 16:40:05 已帮助287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假释制度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是什么
假释,乃对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之被告,基于其在服刑期内始终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并且患上严重疾病或者确实悔过自新,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故而给予其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权利所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假释的实现需以执行一定长度的刑期作为必要基础条件;
其次,假释乃特定情形下的提早释放,仅能在完成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处罚后,对受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估,并以此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假释的依据;
最后,假释还需考察受刑期间,被告是否心怀真诚忏悔,并且自觉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进一步证明其真心悔罪以及不再预期再次触犯法律。
此外,假释还设定了考核期限来限制提前释放,即在假释考核期限内,若未产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件,则可允许被告提前恢复自由。
总而言之,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但对于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害、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则不具备获得假释的资格。《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