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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去外地旅游

在此前提下,涉案人员在未获得执行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明确授权与批准前,不得擅自离京。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依法定罪并执行羁押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应遵循以下细则:
首先,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机关的指示,在未经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房地址、工作部门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有责任在得知信息后的24小时内,向负责监管的机构进行报备。
第三,当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他们需要立即出席听证;
以及第四、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证人行踪或作证过程;
最后,他们不得故意销毁、篡改或捏造证据,亦不可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供或合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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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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