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若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这一事实,那么法院通常会作出判决,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未破裂,并驳回离婚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包含以下方面:(一)当事人直接表达的陈述;
(二)书面文件以及书面证词等书面证据;
(三)实物,如物品、影像和音频等。
这些实物证据构成了书证;
(四)可以帮助证明案件事实的视觉和听觉材料,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等;
(五)计算机存储或处理后生成的数据;
(六)证人向法庭所作的言辞陈述;
(七)经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结果;
(八)对现场进行勘验获得的记录。
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查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