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制度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过程中所采用的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倘若在家庭事务中承担较多责任与辛劳之一方,在面临
离婚之时,享有获得对方
经济补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然而,欲请求对方给予相关财务支持以及补偿,则须严格遵循以下必备要素:首先,夫妻需以明确书面协议形式确立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定原则。
这也意味着,基于自愿原则,夫妻二人已决定采纳约定财产制度来配置和管理他们的全部或部分
夫妻财产;
其次,负担较重之人应为由于
扶养子女、照料年迈双亲、协助配偶实现其职业发展等各种因素,承担并付出了过多的劳务和奉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