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涉及四个重要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
法人实体,即包括了任何可能参与到涉案药物的生产或销售过程的个体或机构;
其次,主观上的故意乃
犯罪动机所在;
再次,在具体行为上,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只要有相关
违法事实存在,比如生产者或销售者未能遵守国家的药品管理法令与规范,将次品、失效等不合格药品予以流转、交易,就足以造成对
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威胁;
最后,本罪侵犯的客体则为我国政府对药品市场的严格监管政策。《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