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嘱的更改与撤销,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首先,遗嘱设立者可另立全新遗嘱并在新遗嘱中载明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声明。
其次,若遗嘱设定者留下多份遗嘱且未在后续遗嘱中明确表明对先前遗嘱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如果前后遗嘱内容发生完全冲突,那么应认定为前遗嘱已经被撤回;
而当前后遗嘱内容仅存在部分抵触时,则将其视为遗嘱的部分修改,抵触部分按照后遗嘱的内容处理执行;
倘若前后遗嘱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冲突,那数份遗嘱便可同时存在,无需讨论变更或撤销之议题。
再次,遗嘱设立者有权采取与其所设
立遗嘱发生抵触的行动来实现对原有遗嘱的改变或撤销。
遗嘱设立者在生前的作为若与遗嘱的具体条款存在冲突之处,应推定为遗嘱已得到修改或撤销。
最后,遗嘱设立者若故意毁损、涂抹遗书以达到转变、撤销原先所立遗嘱的目的,同样应当认定为是对遗嘱进行了修改或者撤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