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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属于强制措施的种类

先生/女士,您是否了解监外执行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监外执行是针对已经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行犯,因其特定的法律因素,无法在狱中等特定地点执行刑罚时,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策略。
这样做的目的是将原本需要在狱里接受长时间拘禁的刑罚,改为非监禁性的形式进行执行,使得罪犯能够在特定期限内摆脱监狱的束缚,经历一段社会生活,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不过,请注意这并不能妨碍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确保监外执行能够真正起到改造罪犯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外执行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考虑采用监外执行模式。
原则性要求,正在狱中进行服刑改造的犯罪者需要明确具有符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的特殊状况,否则将无法考虑采取监外执行的法案。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权申索或者被同意采用监外执行,这还取决于罪犯的刑罚种类是否适用于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是,可以考虑采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所涉及的刑罚种类只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
关于监外执行的具体操作,这项工作通常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如果在监外执行阶段罪犯脱离管制,脱离的这段时期并不将视作执行期间的合法部分;
如果罪犯在此期间意外身故,执行机构将有责任立即告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如此严密的制度设计,不仅确保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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