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际,针对夫妻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处置,应首先遵循协商解决的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共识,在对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转让价款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即便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并不赞同此次转让行为,但是他们愿意按照相同或类似的条件购买这些股权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力依法分别对转让及出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