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笔录乃司法工作人员于
诉讼活动期间对
证人和受害者进行针对性提问及探究相应主题过程中所作出的详实文字记载。
尽管询证笔录并未以独立
证据类别加以明确,但这主要是由于其采用简明扼要的问答形式来展示证人或受害者所履行之证供。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询证笔录实际上具有确切的法律效应,可被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
书证;(三)
证人证言;(四)
被害人陈述;(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