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命令,通常涵盖以下层面的具体举措:
对被申请者施加以禁止的
家庭暴力行为;
强制要求被申请人迁移出申请人所在地所拥有的住宅;
并通过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与其有关联的
近亲人士进行骚扰、跟踪或接触。
另外,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人口安全保护命令必须经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是家庭暴力事件发源地的初级人
民法院的最终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