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由某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假设此房屋以其
出资方子女名义进行登记,同时此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月供的话,那么在
夫妻离婚情况下,通常会判定该住房所有权归属于登记一方,另一方需继续负担剩余的贷款
债务。
至于在婚姻期间所偿还的那部分贷款本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价值增值部分,将由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
经济赔偿。
其次,若有婚前某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以双方子女名义登记的情形发生,可视为双方
共同财产。
倘若双方已约定共有方式为
共同共有或者按比例共有的前提条件下,并且对各自的占有权限有所约定,那么他们将会按照事先订立的协议享有相应的
产权权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