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遇到非
重大交通事故,且事件经过和责任归属都清晰明了时,负有处理职责的交警会在当日或次日便能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
然而,若事故涉及
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现场勘查与技术鉴定等程序,则应当从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日期起开始,遵循以下期限进行:
1、轻度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一般的交通事故,参考的期限为十五个自然日;
3、对于具有较高复杂程度的重大以及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则需确保在二十个自然日之内完成。
若是因交通事故情节过于复杂而无法按照既定时间作出判断的,应上报至上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同时按照上述规则相应地延长滞后期,即五个工作日、十五个自然日及二十个自然日。
一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得以敲定,必须要制作并发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