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共同
借款人作为贷款发起人之一,有权单独提
起诉讼以应对
债权人的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基于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有的
连带责任,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1)若共同借款人提出抗辩,主张彼此间存在着事先约定或实际操作中的
债务分配比例,此时,法官将会对该项抗辩进行严密审查,一旦事实成立,将在最终判决中明确被判定承担相应债务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或实际承担的债务份额进行追索
赔偿;
(2)假如共同借款人并未针对债务分配比例提出异议,也未能合理阐释共同借款行为的详细经过,那么在判决结果中承担清偿义务的借款人便能够依实际使用额度向其他借款人进行
追讨损失。《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