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医院存在过度检查之不良现象,患者是拥有合法权益依法向其提出索赔请求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时,有权向涉嫌过失的医疗机构追索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参考诸多复杂的标准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引发整个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责任状况,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联度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