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继子是否具有
继承权问题上,关键在于判断其与被
继承人(亦即继父母)之间有无
抚养事实及关系的存在。
倘若两者之间确实已建立起抚养合约,那么便有资格享有继承权利。
而是否构成抚养关系,从以下几个具体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若继子女随同继父母共
同居住生活,且后者承担了继子女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活开支以及教育经费等方面的责任,即可视为确认双方间成立了抚养关系,进而赋予继子女相应的继承权益;
其次,即便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只要他们尽到
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这同样可被视作二者之间已经建立了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有权获得继
父母遗产中的份额;
再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明确规定,当继子女有继承权被确立时,自
继承之日起,他们将成为第一优先的
法定继承人介入继承程序。
此外,该法典进一步指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定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与歧视行为。
对于那些未能亲自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应当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经费得到保障,直到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