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
口头警告、公开场合下的通报批评为主要方式的
处罚;
其次包括对
当事人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禁品财物等财产形式的罚款;
再次,包括暂时扣押相关的许可证件、降低该当事人或公司的资质等级、以及依法予以
吊销许可证等几种基于法遵信条进行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紧接着,还包括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某种程度上的限制、对当事人提出
停工停产命令、采取关闭企业或者限制从业资格等综合性的行政处罚手段;
最后,
行政拘留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法定行政处罚形式,此种惩罚形式主要针对
情节严重者采取。
以上种种行政处罚方式均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