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及
欺诈性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涉嫌触犯
刑法中的“
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一种以
非法占有所图,违反
信用卡相关管理
法规,通过运用信用卡进行各类诈骗活动,从而骗取数量较大金额的
违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信用卡”,通常包含有
伪造的、失去效能的以及非法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进行恶意透支等手段的诈骗活动。
而“信用卡诈骗罪”实质上是属于“诈骗罪”的一个分支,即特殊法与一般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因此,当
行为人企图将信用卡作为其
犯罪手段时,便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则,并以此类
罪名予以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