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抵押人享有对
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有资格获取该房产带来的全部收益;
其次,尽管
房产抵押人在处理抵押房屋时有很高的权限,但是如果希望出售或转让这部分财产,则必须预先获得
抵押权人的批准与理解;
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还能对抵押房屋进行多次出贷,但需确保多个
抵押权所
担保的债权总额不会超过该房产本身的价值;
最后,房屋抵押人拥有将抵押房产租赁出去的权力。
然而,除此之外,房屋抵押人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主要义务,那就是认真保管和妥当维护抵押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