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探望权利的行使主体为离婚后未能直接照料子女的父母亲,强调的是亲情的传承与对未成年子嗣监护职责的履行。
在法律层面上,祖父母通常无法得到明确的探望权利支柱支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曾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增添祖父母的探望权,却在最终定稿并实行时予以删除,展示出法律对于“隔代探望权”问题并未作出过多干预。
然而,适度进行的“隔代探望”有助于未成年群体更好地享受到来自家庭的关爱和庇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