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
出资购
买房屋,并且在
离婚时通常情况下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自由协商决定其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同时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
经济补偿。
在此前提之下,“夫妻共有的财产”不仅包含了夫妻共同劳动所获得的
工资和奖金,还纳入了其他各类基于劳务付出而获取的报酬;
另外还包括了夫妻两人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投资收益;
此外,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通过
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也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