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保中断为3个月之内的情形且选择重新续保,同时完成从中断月份起至续保之前的保险费之补交,在此情况下,相应期限内所患疾病的医疗服务将会被认定为不间断的,即视同为连续缴费,而此间因中断参保造成的任何医疗费用均可依据正常程序享受到医保的报销;
然而若涉及到参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情况,那么医保的连续效力将会受到影响,这就可能导致医保待遇最高限额受到限制。
具体来说,厦门市本地居民如果以灵活就业者身份进行参保,一旦中断超过了3个月而后选择再次续保,便会陷入医疗等待期,需要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持续缴纳保险费,然后从第七个月往后开始才能正式享受到医保的报销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