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上市公司出现
债务违约情况时,其债权方有权提出
债务人破产申请,这也是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债权方权益所提供的一种相对有力的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
申请破产门槛的降低及证明责任的减轻等多个方面。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只要上市公司出现实际债务违约现象,债权方可启动破产申请流程,而并不必苛求债务人已经达到
资不抵债的地步。《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