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被明确规定于该法律的第九百八十五条之中。
关于“不当得利”,其形成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一方需获得金钱或其他财物利益;
其次,另一方必须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再次,这两个因素之间必须存在着实质性的、可量化的因果联系;
最后,产生利益获取的行为不得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那些故意且明知故犯地拒不归还不当得利者,他们的行为将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