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审判案件的审理时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
审理期限将设定在两个月内完成。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其最长审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如果案件属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需要提出附加
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亦或者是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中的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则可以经由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批,进行相应的延长,延长期限可为三个月:
交通异常十分不便、涉及重大集团
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频繁
流窜作案且涉及的范围广泛、取证作业面临极大困难等案件。
除此之外,若其他类似性质的案件也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话,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些特定时间段并不被算入审判期限以内。
比如说,
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为精神病人进行的鉴定期间不包括在内,同样,如果法院决定对刑事案件因为另行委托或
指定辩护人而
延期审理,从决定推迟审理之日起到第十日期满之间着手准备辩护事务的这段时间也是不算在审判期限内的。
当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并向合议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如果合议庭一致赞同延期审理,在此期间亦不在审判期限之内。
此外,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也包括在此行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