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发
放贷款罪之成立所需满足的
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
犯罪客体部分,本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层面的金融管理制度,更具体地说是国家设定的贷款管理制度;
其次,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实施须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违犯所属律法与行政
法规之规定、未尽职业责任或滥用权力、向关系人之外的人士进行贷款发放、最终导致了重大损失;
再次,就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本罪所涉及的是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时抱有过失心理,该种过失主要体现为过于自信的失误;
最后,作为罪责主体,本罪只能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具备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菁英来承担,除此之外,任何对外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金融机构分公司等机构以及个人都无法成为本罪的行为者。《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