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共有的财产——即房屋的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当夫妻选择离婚之际,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规划和分配属于双方共有的房屋。
例如,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决定将这处住房归属其中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充分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
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这处住房尚存在未偿清的贷款,责任落在获得住房一方的身上。
针对以上各种情形,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
1.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妇共同贷款
购房,并最终成功买到房屋,那么此房屋无疑是两个人的共有时,理应得以平等分配;
2.倘若某个
家庭成员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成功获取
房产证,而后续共同
还贷的部分则需要对此进行合理公平的
财产分割;
3.假设某个家庭成员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婚后也致力于
房屋贷款的共同还款事宜,考虑到房产可能存在增值,因此除共享的部分之外,房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程度的合理补偿;
4.在婚姻存续期内,某个家庭成员的父母以其名义购置房屋,
产权清晰地登记在其孩子名下,这实际上等同于这位父母
赠予他们孩子的私人物品,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其他成员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当离婚发生时,这个房产被视为作为该家族成员的个人财物,不纳入双方财产分割范围;
5.最后提到的情况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父母各自出钱购
买房屋,无论
产权究竟登记在哪个家庭成员身后,只要离婚来临,就应当严格按照最初的
出资比例来划分房产所属权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