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动者自身原因对雇主企业带来的
财务损失,该雇主企业可根据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劳动者追索
经济赔偿。
然而,对于
经济损失的
赔偿额度,可以从劳动者当
月工资中进行扣除,但是,每月经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在经过扣除之后,剩余的
工资部分不足以满足当地月度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